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2009年6月25日23时许,在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实习的女生黄某某在厂内准备回宿舍时,被一名新疆疏附县男员工追逐,从而引发疏附县员工与其他员工的争执、斗殴。被告人肖建华闻讯后,煽动车间和宿舍楼内围观的其他员工前去殴打疏附县员工。当参与斗殴的疏附县员工离开斗殴现场后,被告人肖建华、许其琪、蒋景、廖谱生、沈文庆伙同他人仍不肯罢休,分别持铁管等工具,对多名未参与斗殴的疏附县员工进行殴打,造成阿西木江·艾麦提、萨迪克江·喀则死亡、3人重伤、6人轻伤。其中,被告人肖建华、许其琪参与了对阿西木江·艾麦提等人的殴打,肖建华还用铁管进行威胁,阻止医护人员救治伤员。
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:被告人肖建华、许其琪、蒋景、廖谱生、沈文庆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,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肖建华、许其琪积极实施殴打行为,是致被害人阿西木江·艾麦提死亡的实施者,是主犯,被告人肖建华还起到了纠集、煽动作用,并阻止医护人员救治被害人,犯罪情节恶劣,罪行特别严重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被告人蒋景、廖谱生、沈文庆起次要或辅助作用,是从犯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景有期徒刑八年;判处被告人廖谱生有期徒刑七年;判处被告人沈文庆有期徒刑七年。
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2009年6月26日凌晨,在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宿舍区发生的员工斗殴事件中,被告人亚尔麦麦提江·伊斯马伊力、奥斯曼江·奥布力、玉苏普江·图尔等数十名疏附县员工持铁枝、棍棒等工具殴打其他员工,被告人卢小强、廖右军、陈意有等其他员工亦持铁枝等工具与疏附县员工互殴,被告人卢小强还对阻止斗殴的疏附县带队干部进行了殴打。
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:被告人卢小强、廖右军、陈意有、亚尔麦麦提江·伊斯马伊力、奥斯曼江·奥布力、玉苏普江·图尔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。被告人卢小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犯罪行为,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陈意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,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,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小强有期徒刑七年;判处被告人廖右军有期徒刑六年;判处被告人陈意有有期徒刑六年;判处被告人亚尔麦麦提江·伊斯马伊力有期徒刑六年;判处被告人奥斯曼江·奥布力有期徒刑六年;判处被告人玉苏普江·图尔有期徒刑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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