余秋雨投资致富是盗窃国有资产? 是侵吞国有资产?还是属于国有资产流失?
我们通常所说的盗窃国有资产是指:秘密窃取国有资产;侵吞国有资产是指: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资产;国有资产流失是指:国有资产的出资者、管理者、经营者,因主观故意或过失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,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。
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有: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;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;在产权交易过程中,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;假借合资名义,行套钱之实;决策失误,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;有些国企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、停、并、转、包、租、合、卖等改革的机会,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。
此事,受到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。并且,有人认为余秋雨的投资致富,属于犯罪。我这里可以负责任的说,就上述事实来看,余秋雨投资致富的行为绝不构成任何犯罪!退一万步说,如果余秋雨这样投资致富真的构成犯罪,那也是由于国企改革中普遍存在的:改制企业财务审计、资产评估不规范;改制过程中资产置换、划转不规范;改制价款管理不规范;改制后的国有净资产结余处置不规范;改制剥离资产核算、管理不规范等问题,形成的漏洞造成的。
所以,我们对于余秋雨的投资致富,只应羡慕,不应嫉妒!只该恭喜,而不该无中生有、妄加评判!是事都要讲究个事实根据,千万不要嫉妒加猜测的妄加评判。我们更不要因为“国退民进”的过程中存在某些法律漏洞和弊端而怨天尤人,缺乏根据的指责合法获益者。“国退民进”的获益者和失败者之间,我认为更应该去评析和探究改制企业失败的决策人、领导者的责任和其背后的问题,而不应对合法的获益者无端指责。
余秋雨是文化名人,但也是普通公民,在投资致富、选择项目上也应有与他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作为投资者,他承担着投资的风险,期待着投资的回报,但没有义务必须利用自己名人的声誉为企业的资产增值。
因此,我们要高度重视人大的权力、职工的权利、人民群众的权利,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。努力使国企深化改制中出现的问题少一些、影响小一些,真正让余秋雨这样的名人与所有普通公民平等的共同致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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